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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26号中午应顾客要求制作一份“红焖牛肉”菜品,后因顾客取消菜品而被厨师临时置于烤箱上待用,同日晚上再次对上述“红焖牛肉”菜品加热后置于冷菜间待用,且上述行为全程未对菜品采取加盖或者覆膜等措施进行贮存。2024年1月27号中午,经当事人厨师长、副厨辨别确认,上述“红焖牛肉”菜品已产生明显酸味,发生酸败的现象。但为逃避内部考核处罚,厨师长要求厨师将上述“红焖牛肉”菜品内牛肉用自来水清洗,并制作成同日员工晚餐“土豆烧牛肉”菜品供员工食用。因当事人员工餐按月收费、就餐人员无记录等原因,单一菜品价格、就餐人数无法计算,故货值金额、亦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7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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