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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丽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邢*星、施*英、王*等14人与你单位工资、赔偿金争议一案,本委已依法受理。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组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8月5日10:30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嵊州市领带园五路5号)开庭审理此案,请按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嵊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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