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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转载 张金兰2024/05/16 09:04:0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6734 阅读 0 评论 6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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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4年5月8日晚上,长乐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110非警务处置任务,有人在嵊州市长乐镇高小湾村段水域附近电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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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队员和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勘查,当事人以一个电瓶逆变器一体机、两根触杆、一个竹篓、一个头灯作为电鱼器具进行捕捞,并利用一个竹篮子作为装鱼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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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破坏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已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1.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危害:第一水里的各种水生生物,哪怕是还没孵化的鱼卵,多半死亡。第二电鱼会直接导致水体污染,电鱼会对生长在水里的螺蛳、贝类、小蝌蚪等,造成毁灭性的破坏。第三对电鱼人自身的危害。水本就导电,那些经过改造的电鱼工具,往往追求大电流高电压。在电鱼时,那些涉水的捕鱼人员电鱼致死案例是数不胜数的。


2.法律依据: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移送司法机关的标准:违反本项规定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非法捕捞刑事立案标准,移送司法机关:1、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捞的;2、在内陆渔获 500 公斤以上或价值5000元以上,在海洋渔获 1 万公斤以上或价值 10 万元以上的。


来源:长乐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爱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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