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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案“检”说|非法加工污染环境,两兄弟先后获刑

转载 张金兰2024/04/13 09:18:0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嵊州检察 作者: 3080 阅读 0 评论 32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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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打好“刑事+公益诉讼”组合拳,坚持刑事打击和生态损害追偿同步推进,守护绿水青山。近日,经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2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追偿生态损害赔偿款近50万元。

案件详情


2021年上半年,刘某甲与其妻子张某偶然间发现粉碎塑料桶有利可图,于是两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在嵊州某处租用仓库作为加工点。先由刘某甲驾驶大货车前往周边县市的化工厂回收废旧化工桶,随后在仓库里进行切割、粉碎、清洗,最后把包装好的塑料小片卖给周边塑料工厂,借此牟利。

现场查获的废旧化工桶

2022年上半年,刘某乙与其妻子王某看到弟弟刘某甲夫妻二人的塑料桶加工生意做得如火如荼,于是如法炮制进行废旧化工桶粉碎及加工。刘某甲和刘某乙在加工过程中,分别将清洗废水汇集到仓库外的露天水池中,再通过满溢、渗漏、人工排放等方式外排至外环境,最终造成水和土壤污染。

简易污水排放池

2022年6月,刘某甲夫妻和刘某乙夫妻先后被当场查获,并分别被现场扣押28吨和33吨废塑料等物品。经鉴定,涉案清洗废水为危险废物,两个加工点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且已造成土壤的石油类物质、重金属(铅、铬、镍、锌)污染及地表水石油类物质、重金属(铬、锌、铜)污染。

检察履职


经生态损害鉴定评估,刘某甲和张某排放清洗废水至少7吨,造成水环境损害、土壤污染损害、废液处置费用等共计19万余元;另外需共同承担28余吨废塑料的处置费用1万余元。刘某乙和王某排放清洗废水至少17吨,造成水环境损害、土壤污染损害、废液处置费用等共计28万余元;另外需共同承担33余吨废塑料的处置费用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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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甲和刘某乙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刘某甲和张某、刘某乙和王某污染环境的行为又分别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近日,嵊州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刘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分别责令刘某甲和张某、刘某乙和王某支付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因被告人刘某甲已全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对其适用缓刑。

来源:嵊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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