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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最新出台!老旧小区可自主更新

转载 张金兰2024/04/12 08:21:1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绍兴发布 作者: 5649 阅读 0 评论 50 点赞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与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今年5月1日起正式试行。这也是全国首个推进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指导意见。一起了解↓↓


当前,浙江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达74.2%,高出全国平均水平8.04个百分点。自2019年国家启动新一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以来,全省已累计开工改造5550个老旧小区,惠及居民176.4万户。


《关于稳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一大亮点是自愿、自主,住宅小区可成立业主自主更新委员会或授权业主委员会,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基础上自愿提交更新申请。


强调群众自愿和政府统筹


  • 要求试点所在地地方政府制定自主更新试点相关政策和条件(如住宅扩面比例等),并加强对自主更新项目的审核,经县(市、区)政府审核通过纳入更新计划后方可实施。


  • 住宅小区可成立业主自主更新委员会或授权业主委员会作为自主更新实施主体,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基础上自愿提交更新申请。


  • 自主更新实施主体根据当地政策和条件,组织编制更新方案,包括组织方案(明确项目建设代理方案和代理人)、资金筹措、产权处置、项目设计等内容,由业主共同做出实施决定。


强调流程优化和部门监管


坚持因地制宜、“一事一议”

《指导意见》要求县(市、区)政府按照因地制宜、“一事一议”的原则,明确试点项目审查审批流程。


推行联合审查城市

政府可授权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园林绿化、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进行联合审查,各相关部门可根据联合审查意见直接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并衔接浙江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规范施工监管

取得联合审查意见和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后,由项目建设代理人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程序。


组织联合验收

施工建设完成后,城市政府可授权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开展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


强调政策推动和服务保障


加强政策激励

  • 按照地方政策规定,可适当增加居住建筑面积、增配公共服务设施;


  • 增加的住宅面积、服务设施面积,可通过移交政府作为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设施等方式用于冲抵建设成本;

  • 可以申请使用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相关费用。

    通过这些政策提高居民开展自主更新的积极性。


优化技术标准适用

明确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更新改造中对建筑间距、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的,可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更新,并鼓励按照存量更新要求对相关规划技术规范进行适应性优化完善。


加强服务保障

  • 明确对老年人、特殊困难群体等做好保障服务,守牢民生底线;

  • 明确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应严格落实相关保护修缮要求,守牢保护底线;

  • 明确加快消除住房和小区安全隐患,建立健全老旧小区自主更新项目应急处置机制,守牢安全底线。


下一步,浙江将迅速推动试点扩面,力争加快形成一批多种类型的自主更新模式案例,逐步完善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的政策和标准体系。同时,鼓励地方创新制定政策和技术文件。


资料:浙江发布

绍兴市新闻传媒中心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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