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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违反禁渔期规定捕捞,嵊州一人被罚

转载 张金兰2024/04/06 08:48:5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5299 阅读 0 评论 50 点赞

违反禁渔期规定捕捞

违法!


2024年4月2日上午,经社会举报,石璜镇综合执法队联合市农业行政执法队在石璜江水域,查处了一起禁渔期内使用游丝网捕捞的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获物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该起案件是我市外荡水域全面禁渔后第一起查处的非法捕鱼违法案件,有效震慑了非法捕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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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生态可持续发展,我市农业农村局在每年春季鱼类繁殖期都发出禁渔期通告。

石璜镇综合执法队再次温馨提醒:禁渔期内,禁止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依据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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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爱嵊州

供稿:综合执法队杨鑫月 农办楼再豪
审核:韦立明 沈玉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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