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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17775元!江滨西路这家车行出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

转载 张金兰2024/03/31 08:53:3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嵊州房产网 作者: 4629 阅读 0 评论 47 点赞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09日,被处罚人嵊州市梓利电动车行在嵊州市剡湖街道江滨西路150、151号销售的型号为TDT210的电动自行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的型号为TDT210Z的电动自行车1台;

2.没收违法所得4429元;

3.罚款1777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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