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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09日,被处罚人嵊州市梓利电动车行在嵊州市剡湖街道江滨西路150、151号销售的型号为TDT210的电动自行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的型号为TDT210Z的电动自行车1台;
2.没收违法所得4429元;
3.罚款1777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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