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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侥幸!男子非法电鱼被浦口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抓获

转载 张金兰2024/03/20 09:23:3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5888 阅读 0 评论 54 点赞

电鱼,不仅对渔业有毁灭性伤害,严重的会导致水域食物链断裂,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同时对电鱼行为人及其他涉水活动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

3月16日14时40分许,浦口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反映,有人在艇湖公园下林桥附近水域电鱼,立刻安排执法队员前往现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电鱼行为的魏某某。经现场清查,魏某某当天驾驶1艘塑料船舶外出电鱼,使用的电鱼设备为电瓶2只、逆变器1台、抄网2根、塑料盆1个,共非法捕获鲦鱼38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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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属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捕捞。浦口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已对其立案,并将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综合考虑其电鱼船舶大小、渔具数量、渔获物数量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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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不可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如刺网、拖网、钓钩数7个及以上的拟饵、真饵钓具、定置倒须笼壶(俗称地笼)等进行捕捞的,将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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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嵊州市2024年禁渔期通告》,曹娥江屠家埠大桥至嵊州市、上虞区交界段水域禁渔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外荡水域(非封闭河道、荡漾、抖河和溇浜等)为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在相关水域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条例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和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敲舟古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供稿 | 浦口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编辑 | 丁相科 钱希琳

初审 | 姚军良

终审 | 陈小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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