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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三界中队以“3·19 森林防火宣传日”为契机,开展了一系列森林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旨在提高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避险技能,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
活动中,执法队员通过多种形式,向群众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执法队员发放宣传资料,详细介绍了森林火灾的危害和预防措施,如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文明祭祀等。同时,还组织了防火演练,让群众亲自操作灭火器材,增强实践能力。
此外,队员们还利用社交媒体、公众号等平台,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的重要性,引导群众自觉遵守防火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的,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引起火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文字:周 行
编辑:束佳蔓
审核:叶向荣
来源: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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