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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综普法“直”通车 | 已竣工验收=监管结束吗?答案是NO!

转载 张金兰2024/03/19 11:17:2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7285 阅读 0 评论 56 点赞
(2024年第一期)
编者按: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省市“新春第一会”精神,深入推进“大综合一体化”改革,持续优化工地监管“一件事”,及时推送综合执法方面的工作热点与亮点,让更多市民参与、了解、支持综合执法工作,2024年3月起,嵊州市综合执法局直属中队开设小综普法“直”通车栏目,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讲解当下各领域,尤其是工地相关的高频易发问题。


01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嵊州市某小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涉嫌违反《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承揽了嵊州市某小区一期园林绿化项目一标段业务,该项目已于2022年年初竣工验收。当事人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后将剩余的建筑材料堆放在该小区车位上,大约有道砖500块,成品砂占地2平方米,其行为影响了市容市貌。我单位执法人员已在此前对当事人未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的行为进行劝说,并于2023年9月19日向其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改正。2023年9月25日上午现场复查,当事人仍未改正。

当事人在该小区未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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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遂予以从轻处罚。现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03
法律分析

违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拆除围挡、施工临时设施,平整场地。

罚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小综普法“直”通车:

竣工验收是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实现工地全流程闭环监管的关键一环。案件中竣工验收后剩余建筑材料随意堆放在小区车位上占据空间,直接影响到小区居民生活质量,建筑材料中的粉尘、细菌也会降低空气质量,破坏大气环境,影响市容市貌。因此,必须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与教育,竣工验收后企业仍要做好最后的收尾工作,确保工程高质量完成、圆满收官。

文字:郭潇逸

编辑:束佳蔓

审核:叶向荣

来源: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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