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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切实提升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水平,严防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今年以来,贵门派出所在贵门乡范围内开展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整治提升行动,从源头上抓好流动人口管理,持续推进辖区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全力营造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在流动人口集中排查行动中,贵门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内工地开展人口登记检查,发现某公司多名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人口信息。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三日内,用工单位、流动人口应主动办理居住登记和报送相关信息。发现情况后,民警多次上门提醒,督促该工地尽快完成人口申报。但工地负责人法律意识不强,抱有侥幸心理,以未登记人员只是临时工为由屡次拖延,迟迟不肯上报。最终民警根据法律规定,对该用工单位以及未申报员工作出处罚。
1. 自觉报告出租房屋及承租人信息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关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同时告知承租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自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
2. 及时申报从业人员信息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
来源:爱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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