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应遵循法律规定,做到合法合理。
如若随心所欲、率性而为,
则很可能会触犯法律红线而得不偿失。
2024年2月19日,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经国土局移送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浦口街道故江新村西湾地块毁坏林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调查。经实地调查得知,被处罚人孙某于2023年3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嵊州市浦口街道故江新村西湾地块,为修建寺庙,利用镰刀对原有林木进行清理,致使原有林木受到毁坏。2023年12月,经嵊州市天耕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实地勘查,该涉案林地面积3.87亩、采伐林木株数429株、采伐林木蓄积为8.39立方米,折合材积5.03立方米。2023年12月,嵊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依法对该地涉案林地进行价格认定,认定结论为毁损林木价值为2517元。2023年12月20日,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责令其自12月20日起180日内在原地或异地补种429株树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来源:嵊州智慧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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