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秋冬季节气候干燥,是一年中露天焚烧行为的高发时期。露天焚烧产生的浓烟及有害物质,不但会污染空气环境,还易引发火灾和交通事故,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会对人民群众和其他生物的健康产生危害。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效改善空气质量,嵊州综合行政执法局多措并举,开展秸秆禁烧专项行动,通过线上、线下巡查结合,网格化分工的方式精准及时发现火点并处置,扎实推进禁烧工作。近期,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两起露天焚烧案例:

2024年1月14日,浦口街道嵊州市妇幼保健院南侧草地上,因焚烧荒草,形成火灾,现场浓烟滚滚,火势较大,执法人员当即联系森林消防队,并协助消防扑灭火灾,火势及时得到控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浦口街道嵊州市妇幼保健医院南侧的空地上,当事人丁某使用打火机点燃堆放的杂草进行露天焚烧,因焚烧过程中杂草未燃烧充分而产生部分烟尘,被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查处,责令当事人扑灭了燃烧的杂草,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一、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焚烧生活垃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违法焚烧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露天焚烧污染大气环境,
存在火灾隐患,
禁止露天焚烧,人人有责。
在这里也提醒广大群众,
不要抱有侥幸心里,
切勿以身试法。
文字:吕阳禾 编辑:束佳蔓 审核:李良军
来源:嵊州综合行政执法局
嵊州生活网友情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标注作者及出处有误、侵权烦请告知,我们会立即删除并表示歉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