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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浦口中队查处了一起随意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
当日上午,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屠某在浦口街道畈黄线后门溪脚西侧空地上,使用打火机点燃生活垃圾进行露天焚烧,焚烧面积约1平方米。因焚烧过程中生活垃圾未完全燃烧而产生部分烟尘,被执法人员现场查处。执法人员责令其扑灭燃烧的生活垃圾,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当事人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已构成随意焚烧生活垃圾行为,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一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延伸:违反“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上述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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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日嵊州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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