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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越宴遇餐饮有限公司:
王*辉与你单位工资、赔偿金争议一案,本委已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浙嵊州劳人仲案(2023)85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3)8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嵊州市*越宴遇餐饮有限公司支付王*辉2023年5月份剩余工资2645元。
二、嵊州市*越宴遇餐饮有限公司支付王*辉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2645元。
上述第一、二项合计5290元,限嵊州市*越宴遇餐饮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嵊州市*越宴遇餐饮有限公司:
左*与你单位工资、赔偿金争议一案,本委已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浙嵊州劳人仲案(2023)856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3)85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嵊州市*越宴遇餐饮有限公司支付左*2023年5月份至6月份期间的剩余工资4600元。
二、嵊州市*越宴遇餐饮有限公司支付左*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4600元。
上述第一、二项合计9200元,限嵊州市*越宴遇餐饮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嵊州市*越宴遇餐饮有限公司:
查*平与你单位工资、赔偿金争议一案,本委已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浙嵊州劳人仲案(2023)85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3)8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嵊州市*越宴遇餐饮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查*平2023年5月份至6月份期间的工资11167元。
嵊州市*越宴遇餐饮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查*平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11167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嵊州市*越宴遇餐饮有限公司:
江*望与你单位工资、赔偿金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现特向你公告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2023)85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3)8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嵊州市*越宴遇餐饮有限公司支付江*望工资2023年3月、4月、5月共计29928元。
二、嵊州市*越宴遇餐饮有限公司支付江*望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29928元。
上述第一、二项合计59856元,限嵊州*吉越宴遇餐饮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嵊州市吉*越宴遇餐饮有限公司:
朱*贵与你单位工资、赔偿金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现特向你公告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2023)85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3)8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嵊州市*越宴遇餐饮有限公司支付朱*贵工资2023年5月、6月共计8650元。
二、嵊州市*越宴遇餐饮有限公司支付朱*贵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8650元。
上述第一、二项合计17300元,限嵊州市*越宴遇餐饮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嵊州市*越宴遇餐饮有限公司:
吴*芳与你单位工资、赔偿金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现特向你公告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2023)86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3)8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嵊州市*越宴遇餐饮有限公司支付吴*芳工资2023年5月、6月共计8180元。
二、嵊州市*越宴遇餐饮有限公司支付吴*芳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8180元。
上述第一、二项合计16360元,限嵊州市吉越宴遇餐饮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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