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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罚!

转载 张金兰2024/01/02 09:04:5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6548 阅读 0 评论 45 点赞



自《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嵊州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垃圾分类工作违法行为的执法部门,严格实行网格化管理工作,责任到人,并借助智慧城管的科技优势,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控,迅速响应,持续推进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浦口中队在推进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中,通过视频监控中发现一起乱倒生活垃圾的违法案件。

2023年12月16日20时59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视频监控中发现当事人嵊州市莲塘某水果商铺雇佣的员工将一框店内的生活垃圾倒在了嵊州市浦口街道双塔路与莲塘北路交叉口向东100米处的垃圾投放点的地面上,未规范投放进垃圾桶中,当事人乱倒生活垃圾的行为,影响了城市环境卫生。

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规定。

嵊州综合行政执法局浦口中队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调查。

2023年12月20日浦口中队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勘查,确认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嵊州市浦口街道莲塘某水果商铺确实存在乱倒生活垃圾的行为。

经确认后于2当日9时29分向当事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改正且不得再次违反。经责令,当事人现已停止其违法行为。并约谈当事人配合调查处理。

现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小编呼吁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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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爱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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