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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出,要提升价格政策科学性,明确居民家庭及小区充换电设施价格,规范充换电服务收费行为等内容。
根据浙江省电力供需情况,精准设置峰谷时段。
设置全天11.5个小时的低谷时段,低谷时长位居全国第一,且中午保留2小时低谷时段;
设置季节性尖峰时段,仅在供需紧张的夏冬季(1、7、8、12月)设置尖峰时段;
增设平段时段,将供需相对宽松的时段设置为平段时段,电价不予浮动;
创设深谷时段,在每年春节、五一、国庆假期,增设深谷时段,加大电价下浮力度。
适度下调峰段电价的上浮比例和扩大谷段电价的下浮比例。
下调尖峰电价上浮比例,由原80%下调为50%;
扩大低谷电价下浮比例,由原53%扩大为60%;
增设深谷电价,下浮比例达80%。
取消了春秋季尖峰时段,对应调整为高峰时段,上浮比例由原80%下调为35%。

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

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峰谷时段与居民用电峰谷时段保持一致。

执行居民合表用电价格表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经营主体除向用户收取电费以外,可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主体基于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自主制定。
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及充换电 APP 等醒目位置公示充电价格,包括总的充电单价(即“一口价”)及电费、服务费分项单价等三个价格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营主体应通过服务费用回收除电费外的成本及获取收益,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来源:浙江发布
见习编辑:李特颖
责任编辑:李洲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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