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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立合理的转诊转院就医机制,引导工伤职工有序就医。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在参保地所在市、县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或者康复,如因伤情需要到参保地以外的医疗机构治疗或者康复,应由参保地所在市、县协议机构出具证明,报当地经办机构同意后转诊转院。
办理一次转诊转院手续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转诊转院。
工伤职工未经同意自行转入参保地所在市、县以外的医疗机构治疗或者康复的,所发生的工伤医疗、康复、交通食宿等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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