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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复查中发现,当事人李某未及时清理放置在嵊州市浦口街道某厂房南侧地面管道线路上的挖掘机挖斗、水泥管道、交通防护栏等重物,危害了管道安全。
当事人李某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或者建设的行为:(三)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之规定。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李某承揽嵊州市浦口街道某道路提升改造工程的基础设施运输业务,2023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李某将两个挖掘机挖斗、多节水泥管道和若干段交通防护栏运输到该道路上,并放置在了嵊州市浦口街道某厂房南侧的绿地上,该绿地下埋有燃气管道。当事人李某在地面管道线路上放置重物总重约200千克。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地面管道线路上放置重物的行为进行劝说,并向其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改正。
2023年8月25日9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至现场复查,当事人仍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该行为危及到天然气管道安全,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我局依据《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李某做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的行政处罚。
来源:爱嵊州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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