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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下午17时,嵊州市长乐镇西坂庵堂南侧的农田上空升起大量白烟,长乐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与消防队立即派员赶往现场。经现场调查,确认当事人王某某正在进行露天秸秆焚烧,焚烧面积约为3亩,焚烧过程中产生明火和大量烟尘,导致附近村庄能见度低。2023年10月30日,长乐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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