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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一男子竟然在凌晨干这事,处罚!

转载 张金兰2023/10/18 09:07:5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嵊州新闻 作者: 6378 阅读 0 评论 41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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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7日凌晨,甘霖镇综合行政执法接110非警务处置任务,有人在嵊州市甘霖镇长乐江孔村附近电鱼。执法队员和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勘查,当事人使用1套电脉冲助渔设备进行捕捞,并利用一条小船作为运输工具。经清点,现场已捕捞杂鱼23条。据当事人自述,其捕捞是为了自食。根据浙海渔发〔2015〕5号文件《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使用问题的通告》规定,电脉冲助渔设备被列为浙江省禁用渔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已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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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使用电脉冲助渔设备进行捕捞的危害:

第一影响渔业的繁殖,污染水资源,甚至会破坏生态循环。第二威胁人身安全。在水中使用电脉冲助渔设备进行捕捞属于危险作业,容易威胁使用人和其他涉水人的生命安全,在过去已多次发生安全事故。

02
法律依据: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和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

03
移送司法机关标准:

违反本项规定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非法捕捞刑事立案标准,移送司法机关:1、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捞的;2、在内陆渔获 500 公斤以上或价值 5000 元以上,在海洋渔获 1万公斤以上或价值 10 万元以上的。

嵊州市融媒体中心出品

来源:爱嵊州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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