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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样停放电动车,嵊州周某、杨某等人被罚

转载 张金兰2023/09/12 09:00:0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6187 阅读 0 评论 43 点赞


当事人周*辉于2023年9月8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灶具配件有限公司厂房实施在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100.00)



当事人杨*昌于2023年9月7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分条长厂房实施在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100.00)



当事人王*莲于2023年9月8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农贸市场东门实施了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当事人赵*峰于2023年9月8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机械厂的安全出口实施了在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当事人吴*坤于2023年9月8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机械厂的安全出口实施了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100.00)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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