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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这些人随意焚烧生活垃圾,被罚!

转载 张金兰2023/09/01 08:24:0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6670 阅读 0 评论 47 点赞
山小综今日说法(第八期)

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着力提高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2022年12月起,下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开设“卮山小综今日说法”栏目,结合当下高发问题进行以案说法。

随意焚烧生活垃圾?不可!

身边的案例:

2022年12月8日下午,当事人任某某在嵊州市下王镇某基地附近空地实施随意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焚烧面积约1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属随意焚烧生活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被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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卮山小综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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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口集中区域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不可!

身边的案例1:

2023年6月13日下午,当事人周某某将清理草莓地产生的塑料地膜集中堆放在嵊州市甘霖镇某村某公司北侧进行焚烧,焚烧面积约3平方米,焚烧过程中有明火及烟尘产生,并伴有恶臭气体,影响了周边的大气环境。经责令,当事人在该镇执法人员协助下扑灭了火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在人口集中区域焚烧塑料薄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处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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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案例2:

2021年11月19日下午,当事人汪某某为清理嵊州市黄泽镇某村南侧空地上的垃圾,用打火机点燃一堆废弃的家具、布料、编织袋、泡沫等垃圾,焚烧面积约10平方米,焚烧过程中产生大量烟尘。经责令,当事人和执法人员一同扑灭了燃烧的垃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在人口集中区域焚烧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处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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卮山小综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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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爱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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