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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厂)区内从业人员总数50人以上的,出租方(村委会或村集体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所有承租方参与的安全协调例会。
出租方至少配备1名安全管理人员,园(厂)区内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的,应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出租方主要负责人与属地乡镇(街道)签订安全责任状,每月带队对园(厂)区开展安全检查;管理机构人员全部签订安全责任书,进行安全考核;出租方与承租方全覆盖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对承租方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污水池等有限空间、特种设备、电气焊危险作业等进行风险辨识,建立辨识台账并上墙公示。
建设微型消防站,提供符合消防要求的防灭火设施。多层厂房安装联动逃生报警装置。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和充电装置。确保园(厂)区公共区域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
实行每日安全巡查、每月联合检查,重点对逃生通道堵塞、电气线路私拉乱接、危险化学品储存不规范、电气焊无证作业等进行检查,建立检查台账。向承租方发放隐患整改单,及时督促整改,并对隐患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承租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园(厂)区内企业安全风险状况、管控要求、疏散逃生技能、事故案例等。
按照“逃的出、能自救”的原则制定符合实际的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承租方全员参与的联合消防演练,对园(厂)区内消防报警装置、联动逃生警铃等设备进行联调联试。
建立并落实园(厂)区内企业临时实施的电气焊、登高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安排专人现场监督。
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协助开展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安全管理工作。鼓励人员条件和专业能力不足的集聚点,委托专业物业管理机构管理。
来源:绍兴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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