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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嵊州市金庭镇**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Q 现已查明: 嵊州市金庭镇**小学教学环境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教学环境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学校卫生工作 条例》第三十三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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