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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伪造、买卖特种作业假证?处罚!

转载 张金兰2023/08/05 10:23:0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嵊州应急管理 作者: 6714 阅读 0 评论 41 点赞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16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绍兴市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电焊工胡某、孔某正在进行金属焊接作业,核验两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时发现两人所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均无法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信息查询平台”中查询到相关信息,系假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暂停两人进行金属焊接作业并对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查处结果


经调查,2022年2月,绍兴市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从网上购买了一本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给其公司里的电焊工田某(已离职)使用;2022年10月,贾某以每本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从上述同一渠道购买了两本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给其公司里的电焊工胡某、孔某使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2023年3月30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对绍兴市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胡某、孔某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特种作业人员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3月30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分别对胡某、孔某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绍兴市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3年3月31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嵊州市公安局作进一步侦查。2023年6月27日,经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贾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评析

特种作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伤害,而且也容易给其他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培训合格后上岗硬要求,必须严格落实电气焊审批、清理、动火、监护、处置“五到位”硬措施


安全生产 警钟长鸣

生产经营单位务必引以为戒

举一反三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坚守安全生产红线


来源:嵊州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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