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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人民法院公告:我市这几家公司破产清算

转载 xiaoyu于 2026/10/19 08:31:3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嵊州人民法院 作者: 3168 阅读 0 评论 49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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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嵊州市人民法院:(2026)浙0683破32号——绍兴新垣商贸有限公司

浙 江 省 嵊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2026)浙0683破32号
申请人安徽千玺石业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绍兴新垣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一案,经我院审查后于2026年9月24日裁定受理并依法选定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为被申请人的管理人。绍兴新垣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11月18日前向绍兴新垣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833号鑫洲商务大厦23层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律师,联系电话:13575557425;申报时间:工作日期间]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新垣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新垣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6年11月26日上午9时0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绍兴新垣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院印)

2、嵊州市人民法院:(2026)浙0683破33号——嵊州市品冠电器有限公司


浙 江 省 嵊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6)浙0683破33号


申请人胡红江以被申请人嵊州市品冠电器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一案,经我院审查后于2026年9月28日裁定受理并选定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为被申请人的管理人。嵊州市品冠电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11月18日前向嵊州市品冠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绍兴市中心中路375号B座7-9楼;联系人:范律师、单律师,联系电话:15957579898、13706756994;申报时间:工作日期间]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嵊州市品冠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嵊州市品冠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11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嵊州市品冠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院印)







3、嵊州市人民法院:(2026)浙0683破34号——嵊州市弘通物流有限公司


浙 江 省 嵊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6)浙0683破34号


申请人李万见以被申请人嵊州市弘通物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一案,经我院审查后于2026年9月28日裁定受理并依法选定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为被申请人的管理人。嵊州市弘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11月18日前向嵊州市弘通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26号;联系人:陈律师、蒋律师,联系电话:15888300635、17855881685;申报时间:工作日期间]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嵊州市弘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嵊州市弘通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11月26日下午15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嵊州市弘通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院印)











4、嵊州市人民法院:(2026)浙0683破35号——嵊州市天善服装有限公司

浙 江 省 嵊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6)浙0683破35号


申请人绍兴都绅领带服装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嵊州市天善服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一案,经我院审查后于2026年9月28日裁定受理并依法选定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为被申请人的管理人。嵊州市天善服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11月18日前向嵊州市天善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艇湖路93号;联系人:吴律师,联系电话:13567507773;申报时间:工作日期间]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嵊州市天善服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嵊州市天善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11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嵊州市天善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院印)




来源:嵊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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