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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整治恶意索赔!浙江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转载 xiaoyu2026/09/21 09:04:0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浙里好市监 作者: 5839 阅读 0 评论 69 点赞

点外卖吃出玻璃渣、使用产品后身体不适、网购订单出现交易争议……这些看似寻常的消费纠纷,背后可能藏着精心策划的“维权碰瓷”。近年来,以向生产经营者索赔为业的恶意索赔问题日渐凸显,一些职业索赔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滥用投诉、举报、诉讼等维权途径,甚至为达到高额索赔目的,恶意制造违法经营假象、编造损害事实、实施敲诈勒索,破坏消费维权环境,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为坚决整治恶意索赔乱象,去年以来,浙江依托行政与司法协同联动,强化行刑衔接,统筹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综合治理工作,持续加大恶意索赔乱象整治力度。现公开6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明规、以案示警,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

一起来看看具体案例吧→→

吴某某谎称在外卖中吃出玻璃渣子恶意索赔案

2025年10月25日,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吴某某通过浙江省民呼我为平台发起的投诉,称其在外卖平台购买的某小炒店食品中吃出玻璃并划伤舌头,要求商家赔偿医疗费用700元。10月28日,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件,吴某某反映其在某小吃店外卖食品中误食玻璃渣导致舌头划伤出血,要求赔偿,联系商家及平台均未得到处理。

针对吴某某对某小炒店的投诉,经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核查,小炒店赔付吴某某300元后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发现吴某某与小炒店交涉聊天记录中,吴某某仅提供一张血迹照片,无就餐异物、伤情佐证等能够印证其投诉事实的有效证据。针对吴某某对某小吃店的投诉,该局核查过程中,小吃店商家质疑吴某某虚构事实实施敲诈勒索,拒绝向其赔偿,并反映吴某某曾私下联系,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相要挟索要赔偿,后吴某某撤回投诉。同时该局发现辖区有其他餐饮店反映曾遭遇吴某某以相同理由索赔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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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综合研判,吴某某以不同外卖中吃出玻璃渣子、划伤舌头造成伤害为由,向多家商家提出索赔要求,其行为违背消费常理,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牟利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关于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瑞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吴某某两起投诉分别作出终止调解。同时,该局依法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动协作。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吴某某在短期内对6家同类小微餐饮门店采取相同手段进行敲诈,累计获利2120元。2026年4月13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袁某某滥用投诉举报权利案

2024年6月13日,袁某某向海盐县市场监管局邮寄2件投诉举报信,称其于2024年5月21日在海盐县内两家食品店各购买一包同一品牌梅干菜饼,反映食品标签中执行标准的问题,均要求赔偿、查处及奖励。

针对袁某某的投诉举报诉求,经海盐县市场监管局核查,两家食品店提供了产品的检测报告及进货凭证等证明,举报事实不成立。另查明,截至2024年10月9日,袁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295次,举报192次,其中嘉兴市范围内72次,且大部分为投诉举报信,投诉内容和诉求呈现明显的文本格式化特征。2022年12月至2024年7月,袁某某在浙江省提起涉及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的行政复议5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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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综合研判,袁某某就商品质量纠纷大量提起投诉举报并多次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赔偿,其行为违背消费常理,具有明显牟利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海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已受理的袁某某相关投诉作出终止调解,对其举报依法核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袁某某对海盐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两份《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一审、二审)。2025年5月20日,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袁某某上诉。

朱某某等人捏造食物中吃出异物恶意索赔案

2025年11月下旬,嵊州市市场监管局在走访食品生产企业时获悉,辖区两家食品生产企业反映同一情况:投诉人朱某某在食用上述企业生产的食品时,吃到铁丝等异物导致嘴部受伤,要求生产企业赔偿医药费及其他损失800元,并在与企业交涉过程中提出若不赔偿,便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同时,企业反映朱某某自述其食用的食品为他人赠送,无法提供真实购买凭证。

针对食品生产企业反映的问题,嵊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比对两家企业提交的投诉照片、聊天记录等资料,发现朱某某以相同的“铁丝”等异物照片、就医收费凭证分别向两家企业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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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综合研判,朱某某提供的系同一证据材料,其无法提供任何真实购买凭证,购买和食用事实均无从查证,并在索赔过程中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对企业施加压力,索赔证据呈现“一证多用”的重复特征,虚构事实,具有明显牟利目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关于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同时涉嫌以捏造事实的方式骗取经营者赔偿。

2025年11月28日,嵊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将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朱某某系以刘某某为首的团伙成员之一,自2025年以来,刘某某团伙编造“食物中吃出异物”等虚假信息,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要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敲诈勒索300余起,涉案总金额超百万元,作案范围覆盖全国11省25个地市,受害企业超千家。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该团伙犯罪嫌疑人8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黎某某等人“组团授课”恶意索赔案

2025年7月,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在处置投诉举报中发现,永康市某公司短期内收到大量投诉举报,内容高度格式化、问题指向一致,所有投诉举报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历史记录均达600余起。该局通过调取相关聊天记录发现,所有投诉人均以“打假**”为网名,通过电商平台进行下单,每单交易金额均超千元,同时使用不完整的收货地址信息,导致商品无法送达,再以商家“虚假发货”为由向电商平台索赔,平台索赔失败后,即转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经核查,上述投诉人的操作手法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的付费教学,针对同一商家大量下单,并采用相同套路集中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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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综合研判,该案投诉人行为与消费者正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有典型的牟利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同时,相关微信公众号运营者通过公众号招收会员、收取费用、统一传授索赔操作流程,会员按照相同模式行动,以虚构交易事实骗取商家赔偿,均涉嫌违法犯罪。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已受理的相关投诉作出终止调解,对举报事项依法核查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同时,该局依法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8月抓获以黎某某为首的团伙十余人。2026年4月14日,永康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黎某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穆某某、杨某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刘某某冒用身份和伪造文书恶意索赔案

2026年6月5日,仙居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件,投诉人许某反映其于2026年6月2日在电商平台某医疗器械自营店花费480元购买导尿管,使用后出现尿道出血感染,查看产品信息后发现该产品只限临床使用、个人无法使用,要求商家承担全部损失。之后,许某要求商家赔偿其10000元医药费。6月9日,许某向仙居县市场监管局提交门诊收费票据、诊断证明书等材料,并将索赔金额提高至12000元。

在仙居县市场监管局调解过程中,许某拒不接受退货退款等调解方案,且拒绝提供本人收款账户并坚持通过电商平台渠道收付。经公安机关协查,投诉人真实身份为刘某某,系冒用许某身份发起投诉。同时,经相关医疗机构确认反馈,投诉人提交的门诊收费票据、诊断证明书等医疗文书均为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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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综合研判,刘某某冒用他人身份、伪造医疗文书,虚构产品致人损害事实,并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对经营者施压索赔,先后提出10000元、12000元高额索赔请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关于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并涉嫌敲诈勒索。

2026年7月10日,仙居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已受理的投诉作出终止调解。同时依法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将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已对刘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沈某某等人“碰瓷式”恶意索赔案

2026年5月22日,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辖区某餐饮店经营者反映,2名消费者以“被餐具陶瓷片割伤口腔”为由,对其经营的餐饮店索要赔偿,并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相要挟,经营者迫于压力同意免单并赔偿现金500元。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发现,辖区内某西餐厅通过短视频曝光其门店遭顾客恶意索赔的情况,通过对比曝光视频与某餐饮店监控画面,两起事件中的人员样貌特征高度吻合。同时对辖区餐饮经营主体全面摸排,查实有多家餐饮门店遭遇了“餐具陶瓷片割伤口腔”索赔,索赔人员均拒绝就医、要求私了赔偿,累计赔付金额超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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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综合研判,上述索赔事件的索赔人员以相同手段向多家餐饮店进行“碰瓷”索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关于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2026年5月26日,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案嫌疑人沈某某、吴某某供认在台州、温州等地跨区域流窜碰瓷,累计作案80余起,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来源 | 省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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