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9日晚20时至23时,当事人乐某某在嵊州市某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老厂区污水站调节池内私自架设旁路管道,使用黄色橡胶软管连接水泵,外接绿色皮管直通厂区外市政污水管网,全程开启水泵偷排废水,偷排时长约3小时,偷排废水量约195立方米(折合195吨)。此次偷排废水大幅超出污水处理厂工艺耐受极限,强酸性废水持续侵蚀嵊新首创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造成污水厂核心处理设施受损,企业紧急启动全流程应急处置,额外产生高额药剂、设备检修运维成本;废水中总镉、总铬、总铅、总镍等一类重金属及总磷指标严重突破排放标准,大量腐蚀性、有毒有害污染物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对区域水环境、管网构筑物形成持续性腐蚀风险,若未及时溯源阻断,极易引发下游水体重金属累积污染,群众环境权益与区域水环境安全遭受严重侵害,社会负面影响突出。
2026年8月10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收到污水厂异常进水报告后,第一时间组建专项执法调查组,接件当日即刻启动全域溯源处置,同步统筹多组执法力量、监测科室、在线监控、公安部门协同作战,同步开展泵站采样监测、涉酸企业拉网式核查、在线数据回溯、污水厂留样检测、跨部门道路监控溯源五大条线工作,覆盖城北工业园区全部涉酸重点企业、全域市政污水管网、危废转运流通全链条,排查维度完整、处置响应零延迟,实现污染线索接报即查、全域同步铺开。本次溯源排查采用“由下游向上游、管网分段逐井监测”精准筛查模式,在排除园区其余涉酸企业、外部危废转运车辆偷排两类干扰线索后,沿污水异常管网徒步逐井快速pH筛查,精准锁定嵊州市某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老厂区为污染源头;同步完成厂区全域勘验、分层多点位封样送检、四方涉案人员单独询问、现场实地指认、24小时现场布控保全证据全流程工作,结合第三方检测报告固定超标事实,完整还原废水抽取、稀释、私设暗管直排全部违法路径,证据链条完整闭环,溯源排查精准高效,实现污染源头、违法人员、违法设施全部查实到位。
2026年8月11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厂区前端管网窨井、后端管网窨井、污水外排口、东门市政管网井、污水调节池、偷排软管残液点位开展现场采样,检测报告(浙国文检〔2026〕检字第2545号)显示,多个点位水样总锌、总镉、总铬、总镍浓度全部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4号)第十七条第三项,重金属超标废水属于刑法规定的“有毒物质”。
2026年8月14日,嵊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再次对厂区调节池、排放口、管网后井采样,出具监测报告(嵊州环监〔2026〕执字第010号),水样pH值均小于2,符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pH≤2.0腐蚀性危险废物判定条件。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该强酸性废液属于HW34废酸,废物代码900-349-34其他强酸性废酸液。
初步查实,当事人乐某某通过私设暗管规避污染治理设施,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总量195吨,同时排放重金属类有毒污染物,已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