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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进入新阶段。近年来,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持续打好“刑事+公益诉讼”组合拳,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8月11日,由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1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宣判。
此次庭审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现场旁听,以真实案例以案释法,敲响生态保护警钟。
案件详情
2025年12月的一天,黄某听说嵊州市贵门乡山上有很多野生的鸟可以打,便联系朋友吕某、丁某一起去山里搞点野味。入夜后,吕某从家中拿了网购的气枪和热成像仪等工具,丁某驾驶黄某的车辆载着三人一同来到贵门乡一处树林。现场分工明确,黄某负责用热成像仪标定野生动物,吕某负责持枪射击,丁某负责开车。没过多久,黄某就用热成像仪发现并锁定了目标,吕某连开三枪击中目标,丁某下车捡拾猎物,是一只老鹰。


被猎杀的野生动物
正当三人准备打道回府享受美味时,被巡逻的民警发现并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枪支1支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涉案鹰1只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5000元。
刑事公诉+公益诉讼

本案中吕某等人结伙使用枪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涉案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死亡。其中,黄某提议并锁定猎杀目标,吕某提供并使用枪支实施猎杀,而丁某则仅驾驶他人车辆及捡拾野货。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最终以吕某、黄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以情节轻微依法对丁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同时,对上述三人的共同猎杀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判决结果
经审理后,嵊州市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吕某、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责令吕某、黄某、丁某共同支付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金共计25000元。目前,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已全部执行到位。
来源:嵊州检察
供稿:盛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