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存在安全隐患!嵊州某店被行政处罚,只因未安装…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 / 城市服务 / 正文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存在安全隐患!嵊州某店被行政处罚,只因未安装…

转载 张金兰2026/08/02 15:02:3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炎炎夏日,气温节节走高,也让小餐饮门店的安全风险悄然“升温”。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就是“预警小卫士”,一旦缺少它,发生泄漏时无法及时预警,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PART.01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2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嵊州市某某店(个体工商户)店内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经队员核实,该商户燃气报警装置放置于操作台,未按规定通电使用,存在燃气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属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鉴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序号237符合“一档”的情形,依法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本案反映出部分餐饮经营者对燃气安全重视不足,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现实状况。早餐铺、小吃店等小型餐饮场所普遍面积小、通风条件差,燃气设备常与商品、杂物混放,加上日常人流密集,一旦发生泄露,极易引发事故。经营者须牢固树立“安全无小事”的责任意识,依法安装并确保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正常使用,这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燃气安全关乎你我,切勿因小失大,主动配齐安全设备,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顾客和社会负责。


下一步,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常态化开展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限期闭环整改。同步通过入户走访、社区宣讲、发放燃气安全使用手册等多元形式普及燃气安全法律法规,共同织密织牢防护网络,夯实城市燃气安全屏障。


PART.02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第八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 装置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序号237 一档:按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二档:未按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来源:嵊州市综合执法局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标注作者及出处有误、侵权烦请告知,我们会立即删除并表示歉意。

已有0人点赞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