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20号)
一、抽样编号为
XBJ25330683310130805的山药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州市许鑫良蔬菜摊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5月12日向嵊州市许鑫良蔬菜摊送达了编号: SJL2025021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购进25kg,已全部售完。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将案件线索抄告到货源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抽样编号为
XBJ25330683310130912的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州市源盈水果店销售的香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5月9日向嵊州市源盈水果店送达了编号: SJL2025030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购进8kg,已全部售完。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将案件线索抄告到货源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抽样编号为
XBJ25330683310130867的龙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州市浩杰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5月16日向嵊州市浩杰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送达了编号: SJL20250261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购进9kg,已全部售完。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对上级经销商立案调查。
四、抽样编号为
XBJ25330683310130920的龙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州市耶和炒货店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5月16日向嵊州市耶和炒货店送达了编号: SJL20250292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购进9kg,已全部售完。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对上级经销商立案调查。
五、抽样编号为
XBJ25330683310130982的山药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州市鹿山街道王斌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5月19日向嵊州市鹿山街道王斌蔬菜经营部送达了编号: SJL20250342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购进20.5kg,已全部售完。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对上级经销商立案调查。
六、抽样编号为
XBJ25330683310131043的桂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州市龙圆水果店销售的桂圆,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5月19日向嵊州市龙圆水果店送达了编号: SJL20250411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购进10kg,已全部售完。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对上级经销商立案调查。
七、抽样编号为
XBJ25330683310130784的龙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嵊州市徐永乐水果店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5月14日向嵊州市徐永乐水果店送达了编号: SJL20250210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购进1箱,已全部售完。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相关问题座谈会议纪要》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将本案移送嵊州市公安局调查处理。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