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请注意!多起未申报行为被处罚!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 / 民生热点 / 正文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请注意!多起未申报行为被处罚!

转载 张金兰2025/02/28 09:41:3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7499 阅读 0 评论 48 点赞

导语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2月中旬,石璜派出所在石璜镇范围内开展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整治提升行动,行动中发现,存在流动人口或承租人信息未按规定登记的情况。对此,石璜派出所依法做出相关处罚。

案例一



在流动人口集中排查行动中,石璜派出所民警对石璜辖区企业开展人口登记检查,发现开春后,石璜工业园区增加多名外来户籍工作人员,其中有2人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人口信息。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规定,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三日内,用工单位、流动人口应主动办理居住登记和报送相关信息。发现情况后,民警根据法律规定,对该用工单位以及未申报员工作出处罚。


案例二

image.png

民警在对石璜镇石璜村石一自然村进行人口登记检查时,发现某出租房存在流动人口未登记情况。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关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承租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为了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民警对未尽责房东作出处罚。



警方提醒

自觉报告出租房屋及承租人信息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关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同时告知承租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自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


加强安全应急演练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



供稿:石璜派出所


来源:爱嵊州

嵊州生活网友情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标注作者及出处有误、侵权烦请告知,我们会立即删除并表示歉意。

223.png


已有0人点赞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