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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违法典型案例(四十四)
名称:嵊州市竺某某露天焚烧秸秆案
属地:嵊州市金庭镇
主管部门:嵊州市金庭镇人民政府
责任主体单位(人):嵊州市竺某某
2024年12月3日晚,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嵊州市金庭镇检查发现,当事人竺某某在床光村北侧100米处空地进行露天秸秆焚烧,面积约4平方米,焚烧过程产生白烟,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责令当事人现场扑灭。当事人竺某某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2月3日嵊州市金庭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露天焚烧秸秆)进行立案。2024年12月4日,嵊州市金庭镇人民政府对其做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来源:爱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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