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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4日中午,综合执法局三界中队执法人员接到智慧城管高位探头监控到的露天焚烧信息,立即赶赴嵊州市三界镇三联村新农村附近的焚烧现场。经查,露天焚烧行为系当事人祝某某所为,为图方便,当事人将清理出的枯树枝集中堆放在一起焚烧处置,焚烧面积约3平方米,焚烧过程中有明火且产生大量白色烟尘,影响了周边的大气环境和镇容镇貌。为此,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责令,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协助下扑灭了燃烧的枯树枝。同时,作出罚款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例中,该当事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鉴于其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太大的影响与损失,最终对其处以500 元罚款。
焚烧秸秆看似小事,实则危害巨大,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加剧雾霾天气,还可能引发火灾,威胁生命财产安全与生态平衡。从法律层面而言,这是明确禁止且会被处罚的行为。农民朋友们应认识到,保护环境与遵守法律息息相关,摒弃传统的焚烧秸秆习惯,采用科学环保的秸秆处理方式,如秸秆还田、饲料化利用等,既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又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文字:王 沁 编辑:杨炉洁 审核:叶向荣
来源: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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