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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罚!

转载 张金兰2024/11/22 08:59:2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6089 阅读 0 评论 45 点赞


近日,消防救援大队曝光第十二批电动自行车违停违充典型案例,对典型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警示,一起来看看吧!

为有效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等突出问题,连日来,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队持续加大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力度,重点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问题进行排查整治。现就嵊州市电动自行车违停违充等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典型案例一:

违法对象:徐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徐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某厂区的疏散通道实施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徐某某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壹佰元整的处罚。

典型案例二:

违法对象:夏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夏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里坂农贸市场实施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夏某某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的处罚 。

典型案例三:

违法对象:向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经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向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甘霖镇某厂区内实施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安全。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向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四:

违法对象:吴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10月03日,执法人员经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吴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石璜镇会稽路实施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吴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五:

违法对象:孙某某

违法事实:现查明,被处罚人孙某某于 2024 年 10月 23日 09时 30分许,存在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处理结果:孙某某因上述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 18 条第 1 款 2 项到 4 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 26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 5000 元的处罚。


来源:爱嵊州综合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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