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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6则行政处罚,以下是案件详细内容:
当事人胡某某于2024年10月24日在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嵊州市爱德小学东门北侧的人行道上实施了无照经营(餐饮油烟)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及《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袁某某于2024年10月24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剡溪路马寅初初级中学东南门东北侧的人行道上实施了无照经营(餐饮油烟)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及《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高某某于2024年10月15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浦口街道莲塘夜市实施了在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徐某某于2024年10月23日在浙江省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滨江城市花园东北侧的城市道路上实施了无照经营(餐饮油烟)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及《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茹某某于2024年10月23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浦口街道浦南二路绿地四季印象门口实施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丁某某于2024年10月23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浦口街道浦南二路易心堂大药房门口实施了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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