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曝光第十一批电动自行车违停违充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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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兰于 2024/10/18 09:17:1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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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等突出问题,连日来,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队持续加大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力度,重点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问题进行排查整治。现就嵊州市电动自行车违停违充等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违法对象:朱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06月30日,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朱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的疏散通道实施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朱某某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伍十元整的处罚。
违法对象:竺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06月17日,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竺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恒大未来城实施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竺某某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十元整的处罚 。
违法对象:张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06月25日,执法人员经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张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市剡湖街道某厂区实施在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安全。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张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对象:周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07月03日,执法人员经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周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石璜镇会稽路实施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周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对象:袁某
违法事实:2024年07月04日,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袁某在嵊州市甘霖镇太祖路某厂区内实施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袁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对象:姚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06月30日,执法人员行政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姚某某在嵊州市浦口街道上新建村实施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姚某某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伍拾元整的处罚。
违法对象:向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06月26日,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向某某在嵊州市市甘霖镇太祖路某厂区内实施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向某某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的处罚 。
违法对象:薛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06月28日,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薛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某厂区实施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薛某某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
违法对象:裘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06月22日,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裘某某在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石璜镇会稽路实施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安全。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裘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对象:周某某
违法事实:现查明,被处罚人周某某于 2024 年 09月 26日 09时 00分许,存在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处理结果:周某某因上述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 18 条第 1 款 2 项到 4 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 26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 5000 元的处罚。
来源:爱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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