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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典型案例曝光!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等问题被排查整治

转载 张金兰2024/09/29 09:06:5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7281 阅读 0 评论 49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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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等突出问题,连日来,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队持续加大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力度,重点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问题进行排查整治。现就嵊州市电动自行车违停违充等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典型案例一:

违法对象:竺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06月28日,当事人竺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恒大未来城2幢1单元实施在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竺某某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违法对象:竺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06月28日,竺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恒大未来城5幢1单元实施在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竺某某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违法对象:朱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06月30日,朱某某在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818号实施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朱某某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


违法对象:谢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06月28日,谢某某在嵊州市梅兰纺织有限公司实施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谢某某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

违法对象:夏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6月24日,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夏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里坂农贸市场一楼东侧的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夏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六:

违法对象: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张某某在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丽涛电器有限公司厂房南侧的安全出口处实施了在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张某某给作出罚款壹佰元整的处罚。



典型案例七:

违法对象:薛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06月28日,薛某某在嵊州市华宇纺织有限公司实施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薛某某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典型案例八:

违法对象:魏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06月27日,魏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浦口街道懂得纺织园区内实施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魏某某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典型案例九:

违法对象:周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06月28日,周某某在嵊州市石璜镇镇东路32号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周某某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典型案例十:

违法对象: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06月27日,王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浦口街道懂得纺织园区内实施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王某某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来源:爱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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