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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人联合起诉!嵊州某酒吧需支付工资赔偿金等近百万元!

转载 张金兰2024/09/18 08:53:1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6676 阅读 0 评论 49 点赞


仲裁公告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4)623号 


嵊州极爱零酒吧有限公司:

缪*杰、李*晨、李*康等94人与你单位工资、赔偿金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现特向你公告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2024)623-1号、浙嵊州劳人仲案(2024)623-2号、浙嵊州劳人仲案

(2024)623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4)62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嵊州极爱零酒吧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杰等84人工资共计511093.74元(工资清单附后);

二、嵊州极爱零酒吧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晨等83人加付赔偿金共计330549.87元(赔偿金清单附后);

三、驳回李*程、刘*晴、李*等89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4)62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嵊州极爱零酒吧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易*屏、李*康、张*龙、李*工资合计177496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4)623号仲裁决定书如下:

撤销周*琳、杨*容、陈*琴、竺*飞、高*全的立案受理。

特此公告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来源:嵊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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