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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定终身?闪婚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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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兰于 2024/08/06 08:50:5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法治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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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姻缘“一线牵”
相识相离只10天

房本加上你的名
三金彩礼全都给
十日情深似梦间
人财两空恐“成真”
法官出手止纠纷

原告小旭与被告小鹿通过社交软件相识,双方“一见如故”,山盟海誓之下许定终身,相约五天后见面商定婚事。见面后,小鹿提出要15万元彩礼和3万元“三金”,小旭一一应允,二人确定五天后登记。登记后,小旭为了让小鹿更有安全感,便将自己单独所有的房屋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二人开启了婚后生活。两个月后,小鹿无故离家出走,与小旭分居至今。现小旭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感情,故诉至榆树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小鹿返还彩礼18万元,返还房屋所有权。
法官,我和小鹿相识11天就登记结婚了,给她的彩礼和“三金”以及后来房屋更名,都是希望我俩能过好日子,没想到她说也不说就离开,而且我俩共同生活期间,还发现她和其他异性暧昧地聊天,她走后,微信上明确和我说了不合适,同意和我离婚。我可不同意离婚,我走之前和小旭说了,我是去打工,不是无故出走,我俩虽然闪婚,但还是有感情的,我不离。
法院认为,婚姻是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等方面的自愿、长期结合,本案中小旭与小鹿未经深入了解就闪婚,没有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可以认定双方在缔结婚姻时并无感情基础;从被告在登记结婚后仅与原告短暂同居就借故分居的表现分析,被告并无与原告长期共同生活的意愿,更没有表现出与原告培养夫妻感情的主动性,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并无夫妻感情,被告认为双方还可以建立夫妻感情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借婚姻向原告索取高额彩礼和贵重黄金首饰,其行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当对彩礼款予以全额返还;原告虽在婚前将被告登记为房屋共有人,但因被告并未对双方婚姻作出贡献,亦未对共有财产进行经营,故该部分财产在离婚时仍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当负责将其对该房屋的共有份额返还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在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共有涂销手续的义务。
榆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小鹿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小旭彩礼款以及“三金”共计18万元;被告小鹿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负责协助原告小旭办理双方共有房屋的共有权登记涂销手续,变更共同共有为原告小旭单独所有。
在缔结婚姻时,要秉持正确的婚恋观,让婚姻回归到“爱”的本质,让“天价”彩礼定位于“礼”,以实际行动营造健康的婚姻,树立文明的婚嫁新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来源:榆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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