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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斤姑娘”悉心调解 母女情再续

转载 张金兰2024/07/26 09:03:5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5902 阅读 0 评论 42 点赞

   “妈妈,希望你今后多来看看我,我一直都很想你。”小燕(化名)拉着母亲的手,眼含泪花喃喃地说。“会的,妈妈一定会经常来看你的……”母亲林丽(化名)攥着小燕的手哽咽难言。这是近日发生在市社会治理中心“九斤姑娘”调解室的感人一幕。

  小燕今年8岁,生活在三江街道某社区。5年前,她的父母因性格不合而协议离婚,当时口头约定,小燕由父亲抚养成人。此后,小燕母亲另嫁他人并生儿育女,很少顾及小燕生活,基本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为此,小燕父亲放弃了外出打工赚钱的机会,一直陪伴女儿生活。父女俩和小燕奶奶一家三口相依为命,靠奶奶2000多元的养老金维持生计。

  小燕慢慢长大,开始变得懂事了。她看到身边的同学都有父母疼爱,而自己只有父亲陪伴,逐渐变得自卑起来,经常思念自己的母亲。面对生活的拮据、女儿的自卑,小燕父亲考虑再三,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院,要求林丽每月支付抚养费并经常来看看女儿。

  “这起家庭纠纷于7月10日受理后,我立即与林丽联系,起先她的情绪比较激动,强调孩子的抚养是离婚时约定好的,由前夫负责。”负责该案的调解员钱爱武是“九斤姑娘”调解室负责人。钱爱武后续一直通过电话联系林丽,围绕情、理、法做思想工作,特别提到小燕是她的亲生女儿,女儿一直思念妈妈。这让林丽顿感羞愧,表示愿意协商并来看看女儿。

  7月17日,小燕和其父母如约来到市社会治理中心“九斤姑娘”调解室。母女见面,血浓于水,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借此契机,钱爱武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依据《民法典》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以及1085条“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的规定,林丽应该承担小燕的抚养费。经过一番释法析理,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协议,林丽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同时每月都来看望女儿。


来源:今日嵊州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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