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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案检说|违规存放烟花爆竹,判刑!

转载 张金兰2024/07/13 09:32:4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嵊州检察 作者: 5148 阅读 0 评论 45 点赞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如存储点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

然而总有人为了私利铤而走险

……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陈某听闻嵊州市部分辖区过年期间将开放烟花爆竹燃放,便产生了去外地购买烟花爆竹至嵊州售卖赚钱的想法。其先委托朋友施某在嵊州某厂区租用了一个仓库,同年12月,陈某从湖南浏阳国际花炮城先后三次共购入加特林、烟花礼盒、米兰之夜等烟花爆竹共计1000余箱,并存放于该仓库内。2024年1月,嵊州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对该厂区仓库进行联合检查时案发。

被查获的烟花爆竹

经查,陈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直至案发,除陈某个人燃放外其余烟花爆竹尚未对外销售。其存放烟花爆竹的仓库位于出租厂房内,仓库构造简陋,堆放时仅用雨布隔开,内部电气设施不防爆、未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警示标志,亦无人员管理看护。仓库周边紧挨有切割工厂、模具厂、大理石加工厂等,周围人较为密集、活动频繁,且堆放的烟花制品有1000余箱,数量巨大,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危险。


近日,经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嵊州市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准地点之外储存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易对自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个人和单位不要随意出租仓库、厂房或房屋,给他人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来源:嵊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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