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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曝光第六批电动自行车违停违充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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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兰于 2024/06/21 08:26:1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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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等突出问题,连日来,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队持续加大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力度,重点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问题进行排查整治。现就嵊州市电动自行车违停违充等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违法对象:李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在基层智治网格事件核查中 发现当事人李某某将一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长乐镇某公司的疏散通道上,影响了消防通道畅通。
处理结果: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李某某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伍拾元整的处罚。
违法对象:陈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06月11日,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陈某某在浙江绍兴嵊州长乐镇某厂区内的疏散通道上停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在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救援。
处理结果: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陈某某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
违法对象:叶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6月7日,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叶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界镇某公司的安全出口实施在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消防救援。
处理结果: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叶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对象:关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6月5日,执法人员在基层智治网格事件核查中发现,当事人关某某将一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崇仁镇某公司的疏散通道上。当事人在疏散通道等影响消防通道通畅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经责令,当事人改正了其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关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对象:许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5月13日,执法人员接网格员反映,许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浦口街道某厂区的疏散通道上,实施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经现场询问了解,许某某为图方便,将自己的电动自行车随意停放在疏散通道处。
处理结果: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许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
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对象:仇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5月14日,仇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庭镇华堂村某厂区疏散通道上,实施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经现场询问了解,仇某某为图方便,将自己的电动自行车随意停放在疏散通道处。
处理结果: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仇某某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的处罚 。
违法对象:赵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赵某某将一辆电动自行车直接停放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黄泽镇某厂区的疏散通道上。当事人在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消防救援。
处理结果: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赵某某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的处罚 。
违法对象:李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李某某将一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黄泽镇某厂区的疏散通道上。当事人李某某在疏散通道等影响消防通道通畅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经责令,当事人改正了其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李某某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的处罚 。
违法对象:胡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胡某某将一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浦口街道某小区的疏散通道上。当事人胡某某在疏散通道等影响消防通道通畅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经责令,当事人改正了其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胡某某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
违法对象:朱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朱某某将一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嵊州市剡湖街道某厂区疏散通道上。当事人在疏散通道等影响消防通道通畅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经责令,当事人改正了其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朱某某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