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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骑手送餐骑的“小电动”,竟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

转载 张金兰2024/04/19 08:48:2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法治嵊州 作者: 5133 阅读 0 评论 49 点赞


“叮咚,您的外卖已送达,请及时查收。”

听到这个声音

就知道“外卖小哥”已经到达。


如今外卖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

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经常能看见“外卖骑手”

风雨无阻地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

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



不过,

有些骑手为了能够准时配送,

或者多送几单,

在送餐途中急速行驶,

这不仅给自己,

也给路上的行人与来往的车辆

都带来了安全隐患……



小张(化名)在外卖平台上注册为骑手,每日第一次接单时,他在外卖平台的账户会自动扣收3元服务费,其中2元是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骑手购买的“配送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天,小张骑着电动车送餐途中,与一辆小型汽车相撞,交警认定对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张无责。事故发生后,小张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其构成四级伤残。

小张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45.5万元(保险金额65万X四级伤残理赔比例70%)保险金,却被保险公司拒赔。无奈之下,小张只得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

事故发生时小张驾驶的两轮车,经交警部门认定,属于机动车中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类,根据保险免责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没有行驶证的机动车(含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二轮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保险协议是保险公司在人力资源服务商的群聊中发布,由投保人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打印、盖章后回寄给保险公司,在整个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培训介绍或提示说明、双方没有任何沟通洽谈。另外,骑手作为实际缴费人,投保的方式是电子投保,电子保单都是固定的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无法证明电子保单是否必须阅读条款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电子投保单页面是否对免责条款进行加粗加黑的提示,即被保险人未必会打开并阅读电子保单的具体内容。可见,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未对投保人和实际缴费人尽到任何提示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为了更好地保障骑手的权益,

小思建议:

作为外卖平台

01

应当充分利用好平台和线下配送站等线上线下的安全宣传阵地,常态化组织开展安全学习教育活动,加强对骑手交通安全意识培训及宣导,加大日常交通安全考核力度,加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骑手的安全意识。

作为骑手

02

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自觉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切勿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逆向行驶、违法占道行驶等,谨慎行驶。若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案,收集病历、发票、用药清单等证据。

作为保险公司

03

签订保险合作协议时,应就格式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履行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保留相应的证据。改进与平台的合作模式,确保骑手作为缴纳保费的实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每日接单付保费的过程中,要清晰展示保险的主要条款,充分提示说明相关免责条款,并在后台保留回溯视频。


END



来源:法治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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