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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这两家被查,非法改装电瓶车万万“驶”不得!

转载 张金兰2024/04/17 08:57:2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嵊州警方 作者: 4549 阅读 0 评论 44 点赞


随着城市发展,电动自行车因其经济、便捷等优势,成为人们日常出行优选的代步工具,但“非法改装”的行为,一直存在于我们身边,近日,嵊州交警查获一批“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商家,望广大市民朋友引以为戒,不要再“非法改装”,害人害己。



什么样的电动自行车算非法改装


“ 凡是改装电动自行车,导致不符合国标要求、影响通行安全的,均涉嫌非法改装。”


根据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的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应符合以下标准:


▼新国标电动自行车主要参数

!!!

近日,嵊州有两家非法改装电瓶车商家已被查获,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他们将要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不论是商家或消费者,切勿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甘霖中队查获改装电瓶车商家





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

公安部在16个城市试点基础上,在全国分两批推广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为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以及相关行业和管理部门提供电子证照。



4月11日,三江中队查获改装电瓶车商家




4月11日,三江中队查获一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在查明了提供改装服务店家之后,民警火速出击,后查证该店家确有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


店主张某因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改装、拼装、加装(一只电瓶,外围保险杠、拆除人力骑行装置)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12日,甘霖中队查获改装电瓶车商家



4月12日上午,甘霖中队查获周某有销售、维修、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条例




01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02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在代为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后及时退还车辆。恢复限速装置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予以收缴。




来源: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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