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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请勿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施

转载 张金兰2024/03/27 16:01:1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4899 阅读 0 评论 52 点赞


01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2日14时09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复查中发现,当事人嵊州市XXX店在嵊州市剡湖街道XX路段XX号店前设置装修围挡时,未按要求设置硬质围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当事人涉嫌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为,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3月4日立案调查。

02
调查与处理

2024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某某店在剡湖街道XX路段XX号店前设置的装修围挡是有塑料的彩条布制作而成的,非按审批要求中规定的硬质围挡,且现场该围挡已被风刮到。当事人未按照批准要求设置围挡的行为,影响了市容市貌、影响了行人通行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我局执法人员在此前对当事人设置的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为进行劝谈,并向其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改正。2024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至现场复查,当事人仍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该行为影响了市容市貌、影响到行人通行并存在安全隐患。我局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已对当事人某店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施依法处置。

03
普法

违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罚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04
典型意义:

市容环境是构筑城市形象框架的基石,它美化着城市形象的外观,展示着城市形象的整体,肩负着净化城市环境,服务城市经济发展使命,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展示城市现代化水平、提升城市综合功能的关键。它是反映一个城市形象好或差的窗口,是一张显示城市现代文明程度高与低的名片。良好的市容环境既是美化城市形象外观的主体,又是展示城市形象整体的视觉。我局将继续以网格化管理为核心,持续加大市容秩序管理力度,确保城市管理工作的常态化和长效化,为构建美丽、和谐、宜居的富乐嵊州贡献力量。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共同维护美好的城市环境。

来源: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爱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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