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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杜父亲杜某在乡村道路行驶,至自家门前场地处停车时,与站在家门口场地上的妻子王某发生事故,妻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认定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部门以杜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杜某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小杜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过程并不顺利,于是便将父亲杜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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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保险公司拒赔主要有两方面理由,一方面是认为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对近亲属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不予赔偿;另一方面认为事故发生在非道路交通事故路段,而交强险承担赔偿的范围是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着重对死者与肇事司机二人的夫妻关系、前期公安机关的调查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原因等进行了审查,认定本次事故是过失行为,排除了肇事司机故意杀害死者的可能。另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基于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死者女儿死亡赔偿金18万元,案件受理费由杜某承担。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保险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
权利义务清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本案是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该法律条文是防范投保人为了获取保险金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这一风险作出的规定,但是本案中,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及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能合理排除存在这一情形,故保险公司仍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法律风险提示(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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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来源:浙江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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