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以案释法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1万元,获刑7个月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 / 法治嵊州 / 正文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以案释法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1万元,获刑7个月

转载 张金兰2024/03/14 09:24:0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法治嵊州 作者: 4337 阅读 0 评论 42 点赞





近年来,嘉鱼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由典型案例以点带面推动“扫黄打非”工作开展,聚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案情回顾


2020年起,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结交男性网友并添加微信,后利用提前购买的假发、义乳,男扮女装冒充女性进行裸聊,并在裸聊过程中将预先下载的淫秽视频播放给对方观看,事后通过微信红包、微信二维码收款的方式获得10元到100元不等的费用。

在此期间,张某某裸聊并播放淫秽视频达640余人次,从中非法牟利1万余元。案发后,张某某于2022年10月被抓获到案。






法院审理


image.png

经嘉鱼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冒充女性通过裸聊的方式,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已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作案工具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


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使得传统的淫秽物品犯罪发生了较大变化,传统的线下交易、线下组织、线下表演已经不再频发,取而代之的是线上交易、线上表演、线上组织。

网络科技的发展,给淫秽物品犯罪提供了更加快速的传播速率,传播范围也更大。健康向上的兴趣爱好使人受益无穷,低俗颓废的兴趣爱好则使人堕落,最终可能会走向犯罪深渊。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淫秽物品不仅会败坏社会风气和损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而且往往会诱发其他犯罪。对于每一位公民而言,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将自己的猎奇心理克制在法律、道德允许的范围内,敬畏法律,正确、健康地使用网络,对于淫秽色情信息做到不点击、不下载、不传播,自觉抵制精神和文化上的垃圾,同时坚决抵制和积极举报,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源:湖北普法

嵊州生活网友情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标注作者及出处有误、侵权烦请告知,我们会立即删除并表示歉意。

image.png



已有0人点赞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