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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卫公罚[2024]11号
嵊州市燕江*浴场有限公司未对经营场所的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制止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嵊州市燕江*浴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王某某
2024年01月16日,嵊州市燕江*浴场有限公司未对经营场所的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供顾客使用的浴衣、浴裤、毛巾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保洁;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六)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4500.00元;
《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财政支付平台提供的二维码支付宝扫码进行缴款或者汇入嵊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嵊州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开户行及账户名为嵊州市农商银行2******************3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嵊州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2月7日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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